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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国税总局明确个税不同税项之间严禁互相抵免
     发布时间:2012/6/2    来源:   阅读次数:343
     

    昨天,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期个人所得税一系列热点问题,集中解答了纳税人的疑问,明确个税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严禁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个税税目间有亏损不可互抵
    【问题】一纳税人提出,请问个人所得税各税目之间如果有亏损,是否可抵免有收入的税款?或者一个税目内是否可以抵免?比如财产转让所得科目里,如果有股权投资损失,同时又有房产转让收益,财产转让收益能否抵免股权投资损失?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明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转让自建房无原值核定征个税 

    【问题】纳税人表示,个人转让自建房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建筑材料没有发票,是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财产原值,并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月工资4月发5月申报个税
    【问题】有纳税人称,3月计提的工资在4月发放,个人所得税应在哪个月申报?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方面介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所以4月发的工资,应在5月申报。

    总公司分公司都发钱属两处工薪
    【问题】一位财务人员提出,如A员工在总公司任职,总公司发工资,后总公司派A员工到分公司工作,跟分公司不再签订合同,此时,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各自发工资给A员工,那么A员工是否属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如果总公司派A员工到不相关的B公司工作,A员工从B公司取得的所得,是否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明确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一种情况属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第二种情况要区别情况处理,如果该员工以个人名义到B公司工作,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如果该员工以A公司的名义到B公司工作,原则上应认定为A、B公司之间的交易,B公司的支付款应属于公司间的服务性支出;如果B公司对该个人属于雇用关系而发放报酬,则属于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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