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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稽查案例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2013年10月18日《中国税务报》   阅读次数:779
     

    案例1
    近日,随着一份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开出,浙江省桐乡市国税局成功入库由某集团公司缴纳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5315.42万元。

    今年上半年,根据该公司提交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备案报告相关资料,该局立刻安排税务人员进行跟进关注。英属维尔京群岛某公司向该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境内一公司的股权,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涉外税收管理人员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对境外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权成本等的核对计算,便利企业落实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法定义务,成功入库由该公司缴纳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

    案例2
    2009年,依托股权转让信息协作制度,发现重点排摸对象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境外转让给某国际有限公司,其股权转让收益未申报纳税。经多次交涉,外方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最终表示服从中国税法规定,认缴非居民税收1094万元。这一案件,追征非居民税收首次突破千万元,税款入库首次由纳税人直接从境外以外汇汇入。

    案例3
    2010年,某股份有限公司向该局申请出具《股权交易税务事项证明》,所提交的资料显示,其境外股东因未能如期实现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承诺的3年上市,而以其持有的股份,无偿赔偿给境内、外地其他股东。同时,该股份有限公司另有股权交易业务发生,转让价格约为原始股价的9倍。由于是无偿赔偿,该股东认为其已经是重大损失,无应税收益。经对该股转行为的分析,税务人员认为,所谓无偿赔偿,其实质是股份的溢价转让与放弃收取股转价款造成损失的结合,就股转而言,应按公允价格计算确认收益并计税。由于情况特殊,在请求上级局认同确认后,即通知企业及其境外股东,该项股转应参照企业同期发生的股权转让价格计算确认收益,并作了政策的宣传与解读。由于该项股转无款项支付,无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委托本地企业代理申报缴纳了非居民税收347万元。

    案例4
    2010年3月,该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地一家置业公司的股权属性发生大幅变动,却没有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公司原是香港某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2009年12月,该香港集团公司与广东省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该公司80%股份转让于后者。广东省公司分期支付了款项,但均未按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该局立即向广东省当地国税系统求证,确认当地国税局无任何与此相关的纳税登记以及申报记录。同时,该局也从未收到过该香港集团公司的纳税申报。由此可以确定,该股份转让行为符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漏征情形。该局当即决定,立即开展遗漏税款的追缴工作。

    由于受让方在外省,该公司先是借口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后又提出应由外省的扣缴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经多次约谈宣传后,企业方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该项股权转让溢价18551583美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且首期已过扣缴期限。此时,省外税务机关并未通知协同管理。虽并非第一管辖权税务机关,为避免国家税收流失,该局即确定人员实施跟踪监管,一方面责成企业提供外省扣缴义务人已扣缴税款的凭证,另一方面,向省局、国家税务总局请示是否应主动承担和履行管辖权,并请求上级局支持协调。在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非居民处领导明确答复后,该局即开展税款追缴,向企业和纳税人分别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企业的协助责任和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责任。至2011年4月,经多方采取有效措施,终于成功追缴其股权转让收益应纳的非居民税收12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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