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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地税函[2009]26号 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57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3-04 发文字号: 大地税函[2009]26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政策适用问题   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 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二、关于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单位扣缴雇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缩小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全行业附征范围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34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单位,如果当期在发放雇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其扣缴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数额超出核定征收的税额时,按实际扣缴的税款申报入库。具体申报程序如下:首先,建筑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扣缴的税额明细申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第二,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实行“工资薪金所得”附征的建筑业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做零申报。   三、个人担任董事职务而取得董事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咨询问题(序号1000001876)答复,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董事费征税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4号)文件执行。   四、在华无住所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适用问题   在华无住所的个人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企业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个人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加班奖等)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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