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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总局谈代持限售股:企业个人一方交税即可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17
     
          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减持时双重征税问题得以破解。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减持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转交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需要缴个税。通知自本月1日起实施。  国税总局明确了这部分限售股减持的纳税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企业完税后,将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需要纳税。  据税务专家王骏介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一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都是按照转让收入全额征税。规定出台后,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时,就可以把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后再纳税,一定程度上减少这部分的所得税负担。  记者了解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减去原值后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为转让收入的85%,按此计算,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可减少相当于转让收入3.75%的所得税。  在此政策出台前,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减持时被双重征税,曾引发很大争议。  2010年2月22日,中国平安发表公告,称将于当年3月1日开始,在未来五年内将减持近8.60亿股限售股,其中有平安股东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1.9万名平安员工持有的限售股。  由于是新豪时代持,这些平安员工减持限售股,将面临企业所得税和个税的双重征收,税负将高达40%左右。为避开高税负,上述1.9万名平安权益人要求,解除平新豪时的托管,将其所持有的平安上市股票和其他相关权益一次性过户,由员工持股人长期持有。  此外,《公告》指出,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如果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减去原值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时,受让方也不再需要纳税。  《公告》虽然明确了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所得税问题,但有税务行业人士认为,企业仍有偷逃限售股所得税的空间,因为,目前对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是纳入企业当年所得当中统一计税,并不单列项目征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做低利润等手段逃避限售股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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