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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财预[2013]44号湖州市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540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国家税务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湖财预[2013]44号                2013-2-6

    市本级财政、国税、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实际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在试点改革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产生税负增加情况。制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重要保证,同时也能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二、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财政扶持对象
      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二)设立财政扶持资金
      市与区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由省与市、区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负担。

      (三)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1.“企业据实申请”是指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根据企业税收负担总体持平的原则,可向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资金扶持申请。
      2.“财税按月监控”是指主管国税机关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表式见附件3),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按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税负上升原因及上升幅度。
      3.“财政按季预拨”是指对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财政部门根据对试点企业申请的审核结果和规定的补助政策,原则上将财政扶持资金按季拨付至试点企业。
      4.“资金按年清算”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对试点企业年内各月份税负变化、申报审核、按季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等情况,在年度结束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5.“重点监督检查”是指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享受扶持政策的试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加强监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三、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
      (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和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具体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受理市或区级企业(按财政分片确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相关资料并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及时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市国税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协助市(区)财政局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市地税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二)企业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1.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基本条件是:按月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且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2.申请按季预拨的企业,原则上必须符合月均缴纳的增值税1万元以上,且本季(次)申请财政扶持资金1万元以上(含)。当季达不到上述第二项条件的,可与下个季度一并申报。
      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企业,可按年度申报。
      3.申报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逐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4)《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5)《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6)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7)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8)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用A4或A3纸),第(9)、(10)、(11)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由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各留存一份。

      (三)财政扶持资金简要工作流程
      1.试点企业将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材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审核;
      2.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移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分送市或区财政局审核;
      4.市(区)财政局根据试点企业申请资料,将审核同意的财政扶持资金(全额),直接预拨至提出申请的试点企业增值税缴税账户;
      5.年度结束后,市(区)财政局根据试点单位实际税负增加数及实际预拨数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6.市财政局依据各区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经审核认定后,将省、市财政全年应负担的扶持资金,通过年终财政体制结算补助给区。
      7.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时限:原则上按季受理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受理时间为每个季度终了后25日内。

      四、其他扶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二)跨地区税种协调
      对跨省经营经批准汇总纳税的试点纳税人,其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可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具体操作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执行。非试点纳税人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中央、省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通知有关条款将予以调整。

      附件: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样本)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4.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5.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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