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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名单”联合惩戒实施:剑指税收失信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1474
     

    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这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正式实施。

    《合作备忘录》中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等。同时,规定了惩戒措施的法律依据、工作程序和责任部门。

    近日,从东营市国税局稽查局了解到,东营市将于今年正式推行税收“黑名单”制度。国税部门将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税收违法者实施联合惩戒。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下列7类税收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布: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3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税收“黑名单”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备忘录》提出联合惩戒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惩戒措施多,涉及的18项惩戒几乎涵盖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法律层次高,可操作性强,可以实现对所有违法当事人的全面惩戒;

    二是打击力度大,通过对企业、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共同惩戒,可以有效避免税收违法者“金蝉脱壳”,可以有效发挥多部门“组合拳”的威力,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是影响范围广,多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使税收违法者付出的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企业声誉、个人名誉和商业机会等,对税收违法行为将产生严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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