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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专家问答  
      2014年6月货物与劳务税类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582
     

       一、企业收到2014年开具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是否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不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的凭证,企业收到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道路救援拖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部分政策及管理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纳税人提供汽车道路救援服务,主要是拖车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三、电子书销售时是否可申请免增值税,图书免税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关于图书的规定范围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一条规定,“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因此,电子书销售不免增值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仍允许继续抵扣。请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因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逾期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

      五、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软件委托开发合同,我公司承担软件开发过程中的设备购置款,合同中约定由A公司垫付应由我公司支付的设备款,设备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给我公司,我公司在收到发票时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六、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后,企业缴纳单位固定电话的电话费取得的发票税率应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二条规定:“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
      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因此,企业缴纳的固定电话的电话费取得的发票税率为11%。

      七、我企业为营改增企业,达到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属于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会有何种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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