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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获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清缴时应报送有关说明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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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下称《通知》)精神,经研究,北京市财政部、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下称补充通知),对该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作出补充。 补充通知提到,《通知》第一条第(七)款所称“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是指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发布的提交认定申请上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所称“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通知》第四条所称“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其有效期的计算自其免税资格被有关部门认定年度起连续计算的五个公历年度。 补充通知还提到,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凡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于成立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提出并办理新办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相关事宜。非营利组织申请自2008年起认定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提出认定申请,报送《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其中第(五)(六)(七)项为2008年度材料,并附送登记管理机关2009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2009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申请自2009年起认定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提出认定申请,报送《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其中第(五)(六)(七)项为2009年度材料。 补充通知要求,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关于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取得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报送上述附送材料外,还需要一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同时,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应于向社会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并同时附送已向社会公告的公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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