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31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1号                             2014-5-4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扩大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规定,方便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为: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自2014年起,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未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减半征税政策,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减按20%税率征收的优惠;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则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年终汇算清缴时,根据申报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情况确定本年度是否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补缴相应税款。


      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年度申报表填报资产和从业人数资料,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六、2014年预缴申报时暂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月(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自行计算抵减;若企业月(季)度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纳税申报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2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广东地税网站(www.gdltax.gov.cn)查询。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孙宏伟>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 <厦门国税>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江苏地税>

    总局观点——
    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   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2020-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2020-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2020-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2020-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2020-0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2020-0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2020-0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0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