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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财税政[2012]40号天津市关于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3053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2]40号                             2012-11-26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系统各单位、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试点过渡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我市市本级及区县财政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税款单独标记、分别入库,收入仍按照营业税分享办法分别归属市本级和区县财政。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市本级和区县财政负担。

      二、国家规定的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过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具体过渡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执行。

      三、市政府规定的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过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照市政府规定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减免和税收先征后返,可按照原规定的营业税优惠内容、优惠程度、优惠期限等,通过增值税先征后返作为政策过渡。符合上述规定的试点企业,可提出增值税返还申请,由主管国税部门核实所缴纳的增值税后,报主管区县财政部门(试点企业原上缴的营业税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的,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审批后,由主管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税收返还手续。

      四、对部分税负增加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给予财政扶持政策。在试点初期,对试点企业按照增值税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计算的营业税有所增加的,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由试点企业按季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见附件),经主管国税部门审核所缴纳的增值税、原主管地税部门审核按原营业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对经审批符合给予扶持资金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办理专项扶持资金拨付手续。财政扶持资金采取分季预拨、年终清算方式。

      税收先征后返资金、财政扶持资金负担问题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012]74号)规定执行。

      附件: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经主管国税机关、原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签章的《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纸质报表;
      3.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同期企业财务报表;
      4.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市财政部门受理时间为每个季度终了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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