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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异地房地产销售在何处申报缴税?
     发布时间:2012/1/29    来源:   阅读次数:575
     

       问:A市房地产企业代理销售位于B市的房地产,代理企业应当向机构所在地还是经营地缴纳税款?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84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代理企业在外地代理销售房产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提供代理业劳务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如果属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包销商再销售房地产的,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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