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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原材料采购合同发现蛛丝马迹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06
     
        案例:某税务稽查组去一生产型企业A公司(一般纳税人)检查,分析发现A公司增值税税负率一直偏低,在被检查年度中,其年度增值税税负仅是当地增值税税负预警线下限的15%,而且最高月份的税负也仅是预警线下限的50%。不仅如此,A公司3年以来还一直处于微亏或微利状态,与当地同行平均每年14%的盈利水平相去甚远,带着这些疑问,检查组进驻了A公司。    由于A公司同时存在增值税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的情形,检查组组长根据其经验分析,此情形下如果存在舞弊问题,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利用增值税发票作原材料虚假购进,因为这样做一方面由于进项税额的增大而使得增值税税负降低,另一方面由于原材料购进和消耗量的增加而增加生产成本,从而使得产品的销售成本上升,最终造成企业的盈利下降和所得税降低。两个方面分析的焦点都指向原材料的采购和耗用,检查组组长决定重点剖析并检查原材料的购进和领用。    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对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购进后没有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先计入在途物资,而是直接计入了“原材料”科目,购进原材料的会计分录均为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均未直接付款)。从账面显示的原材料购进核算情况来看,其购进发票、验收、付款审批手续等一应俱全,而且对原材料的领用也是领料单和审批手续齐备,对原材料购进和领用的会计分录检查均未见异常,难道A公司真的没有问题?    但是,当检查人员将A公司全年度原材料的供货单位、购进数量、领用数量及付款等明细情况的序时统计表放在组长面前时,组长发现,在被检查年度4月份以后的7个月中,均有一笔购进和领用的数量、金额相等并相互对应的原材料,且金额基本上均在20万元~25万元之间,当出现此情形时,其对方供货单位都是B公司。为了便于分析,组长要求A公司提供全部原材料的采购合同,以及对所有供应商应付账款明细账和货款结算的情况。结果,A公司不仅无法提供与B公司订立的采购合同,而且发现A公司从被检查年度4月份起向B公司累计购货162.33万元,至年末仅付款54.51万元,仍欠107.82万元,与其他供应商基本上在次月付清货款的情况明显不同。敏感的组长还发现,从B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入库单和领料单上的经办人仅为张三一人,而张三既非采购人员也非车间管理人员,更没有在其他入库单和领料单上签字。至此,经验丰富的检查组长似乎对A公司存在的问题胸有成竹,他立即请A公司的负责人和财务经理到场,告知从B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存在多方面的疑点,请对方予以解释,同时还告知,如果认为没有问题,检查组将请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协查。不一会儿,A公司的负责人终于请财务科长全盘汇报了偷税事实。    原来,A公司为了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采取了一石二鸟的办法,由B公司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A公司除负担17%的增值税以外,再支付给B公司3%的开票手续费。当某月A公司正常购进的原材料偏少或某月应纳增值税偏多时,均由张三去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回A公司进行抵扣,这样就使得A公司每个月的增值税税负都保持着较低的水平。为了做到万无一失,A公司对虚假购进的原材料从购进到入库再到领用,均安排由张三一人经办,而且相关手续和单据完善,账面会计处理规范,单独看每一笔原材料的购进、入库和领用都符合会计处理要求,看不出问题,但如果将每个月的相关信息汇总后进行对比分析,就很容易从表现出来的共性问题发现疑点。    上述案例中,如果不是检查人员将原材料的购进、入库和领用等方面的情况罗列并汇集在一张表格内进行比较和分析,就很难发现疑点并找到问题的突破口。因此,检查中如果能够将一些相关情况或信息进行必要的罗列、汇总和联系,往往就能够发现一些规律性、趋势性或共性的问题,再经过必要的对比和分析,就很容易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的税收问题,从而使得检查工作取得意想不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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