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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征管法在纳税自查及税务检查中的应用及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41
     
    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9届第49号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2002]36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6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9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国税发[2008]88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1993]第6号10、《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1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12、《刑法》 主席令8届第83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90号 16、《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17、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1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测试题 一、填空题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2.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之次日起至()之日止。3.对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4.纳税评估由税源管理部门及其()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5.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分工制约原则。 二、判断题1.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3.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税务机关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4.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5.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2倍以下的罚款。()6.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7.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不必提前通知纳税人。()8.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9.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的,可以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偷税规定处理。()10.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简答题1.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少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如何处理?2.纳税人多缴税款如何处理?3.税款追征期限如何规定的? 答案一、填空题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3.对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4.纳税评估由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5.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二、判断题1.(×)2.(∨)3.(∨)4.(∨) 5.(×)6.(∨)7.(×)8.(∨)9.(×)10.(∨) 三、简答题1.答案: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2.答案: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3.答案:(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4)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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