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6/27    来源:   阅读次数:1912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公告2016年第47号    2016-4-15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16日起实施。

      本批清单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税则号列相同的商品,其“备注”以本批清单为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
      2016年4月15日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见,现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备注2“依法需要经过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说明如下:

      一、关于医疗器械相关产品

      税则号列对应的“中文货品名称”同医疗器械产品不能一一对应,其中属于医疗器械的,应按照医疗器械法规申报注册或备案。依法获准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方可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消费者,购买未经注册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已经获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或者通过备案的产品名单,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中“进口医疗器械”和“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数据库中查询。

      二、关于保健食品相关产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其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统一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实施。届时,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注册,首次进口的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保健食品的,也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消费者,购买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存在食用安全风险。经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进口保健食品名单,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中“进口保健食品”数据库中查询。

      三、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产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2016年3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对在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注册。该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施行。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届时,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单,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外公布。 

    相关文章: 跨境电子商务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2019-01-03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 2016-06-27
    ·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 2016-06-2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2016-06-27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2016-06-27
    · 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6-06-27
    · 国办发[2015]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07-16
    · 杭政函[2015]10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试行] 2015-07-16
    · 上沪财税[2014]34号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 2014-06-08
    · 国办发[2013]8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2014-03-27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