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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凭证可作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95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明确,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2010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其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其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为了方便管理,目前不少地方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属地征缴原则,由缴费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征缴管理。24号公告明确了企业可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对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出具的收费凭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并没有明确。为此,此次下发“30号公告”明确规定,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记者了解到,目前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收费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也就是说,企业今后可凭这两类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据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同时与《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衔接,企业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同时,工会经费的扣除有限额,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以内。如果企业工会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账面计提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拨缴的“三费”也可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台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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