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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务筹划  
      旅游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1202
     

    1.我公司是一家旅行社,经营过程中代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门票等支出可以在计算营业税时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我公司是一家美术馆,举办美术展览收取的门票收入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八条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3.从事旅游业的企业在营业税方面还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从事旅游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旅游业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政策和减半征税政策。

    5.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我公司聘请了部分残疾人士,请问支付给残疾人士的工资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符合条件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7.旅游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因此,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有:(1)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2)所有行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8.旅游景区自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六条规定,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9.旅游业小微企业在印花税方面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旅游业小微企业还有其他税种的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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