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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831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以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6)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7)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8)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经国务院规定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按照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按照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对于从海外汇入的下列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华侨从海外汇人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 (2)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 (3)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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