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营改增”后,尚需完善的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312
     

    营改增”工作已经进入“深水区”,但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一些税务人员、纳税人和税务中介,对于“营改增”中所涉及的一些项目,仍然无法进行正确的涉税处理,严重影响了“营改增”改革进程。为此,笔者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完善。

    转让无形资产的税收政策不明确,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带来很多困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项目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共5个项目。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和自然资源使用权。同时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在实践中,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困惑的是:“营改增”后,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和著作权对外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该如何纳税呢?对此,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和著作权的股权该如何纳税呢?税法也没有明文规定。另外,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和著作权对外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呢?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软件类产品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现行税收政策也不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件)的规定,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后续费用,以及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以及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不缴纳增值税。然而,根据106号文件,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已经纳入“营改增”现代服务业征税范围。显而易见,165号文件和100号文件涉及的软件类产品,与106号文件中涉及的软件服务,在税收政策上有交叉,容易让征纳双方产生歧义。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一些费用,到底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也是一个让人挠头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以下简称136号文件),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反之,如果各种返还收入与商品销售量和销售额挂钩,则均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根据10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应缴纳增值税。而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都包含有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常见费用。在136号文件和106号文件同时有效的情况下,商业企业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如何纳税,至今让人感到困惑。

    作者单位:湖北省丹江口市国税局

    相关文章: 营改增

    ·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含如何开票、会计处理等) 2019-11-26
    · “营改增”条件下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问题分析 2019-01-16
    · 从比较角度看金融业增值税改革——来自中国金融业“营改增”的样本及经验 2018-12-26
    · 营改增后如何判定混合销售分析 2018-12-19
    · 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等10个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8-04-28
    ·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判断、税率适用、特殊政策 2018-04-28
    ·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收到地方政府土地返还款的财税处理 2018-04-28
    · 营改增后印花税缴纳需注意的问题 2018-04-28
    · 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影响 2018-04-28
    ·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关注的五大类营改增税务事项 2018-04-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