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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送的红股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22
     
    问:      1、请问上市公司派送红股,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按每股一元还是按公允价值计算?如按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如何确定?  2、对于内外资股东,对以上红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外资股东有何特别规定?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市公司派发红股时,应当按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作为收入额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藉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外藉个人从上市的外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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