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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轮代理人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96
     
    一、业务概述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  (一)买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租船公司为纳税人;  (二)程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  (三)中国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四)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五)其他外国籍船舶,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  依法经批准经营外轮代理业务的公司(外轮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委托外轮代理人计算并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在收取运费后,按照规定的4.65%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不通过外轮代理人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4.65%综合计征率计算预计税款,并通知纳税人在船舶抵港前将预计税款与港口使用费备用金一并汇达,由外轮代理人代收税款。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国税函〔2002〕38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按协定享受减免税的,要求报送资料:  1.按照协定规定,船舶运输收入,所得仅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或者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的,或者收入来源国应对缔约国对方居民公司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所得减税或者免税的,外国公司应当提供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该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或者居民公司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2.按照协定规定,收入来源国应当对悬挂缔约国对方国旗的商船或者由缔约国对方航运企业经营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减税或者免税的,外国公司应当提供缔约国对方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轮代理人按照规定代扣、代收的税款,应自代扣代收之日起10日内,填报《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并将实收税款缴入国库。次月15日前向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外轮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运费结算情况统计报表等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和缴纳税款的期限不得超过船舶离港之日起60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申报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对审核无误的,在《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企业;  (3)将审核后的《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录入系统;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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