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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11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0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将直销企业采取直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张伟: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例如:安利公司将商品以1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以12000元价格销售,那么安利公司缴税1700元销项,直销员按照3%的征收率360元缴税,共缴税2060元)但是对直销员的征管工作可能比较难以管理到位。

           王骏:基本上管不了,只能看觉悟了!不过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这类问题事实上并不符合条例规定。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张伟:例如:如果安利公司直接向消费者收费12000元,再支付给营销员销售佣金2000元,那么缴纳2040元销项,比起上例来少缴纳税款20元。
           但是如果上例中价格改为15000元,则第一种方式缴税1700元 450=2150元;第二种方式缴税2550元,第二种情况缴税较多。在考量中还有考虑第二种情况支付费用时,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取得发票才可以。
            但是计算出到底哪种方式核算,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直销企业更看重的是其营销欧式,在这里税收的考量是次要的。
              王骏:第二种支付费用时,代扣代缴个税或者取得发票是否是二选其一,倾向于第二种操作,可能第二种对营销员没准还有利。

      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相关建议——直销企业增值税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 
         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解读:直销企业缴纳增值税需关注两大要点 

    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直销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据了解,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购买货物,再按照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二是直销员仅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我们认为,第一种直销模式下,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由直销企业转移给了直销员,符合现行增值税关于销售货物的规定,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应按照其向直销员收取的价款确定;第二种模式下,直销员仅相当于推销员,在直销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之间并未发生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移,直销企业应以向消费者收取的货款确认销售额。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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