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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转让不动产的公式有“此”之感呢?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982
     
    第三只眼,发现小问题,不求奢华,思考好当下,提示好当下。关注,才能发现永恒的美。

    小编在准备千聊直播之时(一个新锐的,却是充满专业力量的税务知识直播与录播平台),认认真真的学习了一下这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是这样规定的: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 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 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如下看看小编的理解:

    (1)只有简易计算方法的才能适用差额计算,如果这个契税完税凭证是在4.30前取得的,那是老房产了,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都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上述公式计算没有问题。如转让价含税是100万元,之前的计税金额是30万元,如果用契税完税凭证则应纳税额=(100-30)/(1 5%)*5%来计算,这是没有问题的。

    (2)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这个计算公式就有想法了。首先我们看,这种情形是营改增之后交易的,那么上一步的简易就享受完了,再取得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是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了。

    如果取得的是发票,则计算公式是: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不动产购置原价]÷(1 5%)×5%

    但是改为契税完税凭证呢,公式是[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 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契税计税金额是用(1 5%)简易计税方法算出来的,则与上面的发票结果是一样的。

    但是如果上一家的适用税率是11%呢?此时对应不含增值税的金额是按11%税率折算出来的,与凭发票计算就有差异了,因为有5%和11%两种的折算结果出来,这样就会产生可能不利的结果,因为被减数在11%的时候变小了,应纳税额就大了,这一点,小编认为虽然契税完税价格明确是不含税价格(43号公告),但是这儿应用的公式还是有待观察差异的改变的。

    或许每个人都生活工作在自己的封闭世界里,是不是迷失了方向呢?还是税收法规的规定本身就是一个让人迷惑的世界,找到方向,才是化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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