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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财税[2014]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50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财税[2014]31号                          2014-10-22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顺利推进我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确保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在我区平稳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背景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税费改革。这是在当前错综复杂经济形势下,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自199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煤炭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征收,征收标准与煤炭市场价格不挂钩,难以引导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和利用,同时我国煤炭产品价格偏低,导致资源浪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煤炭价格已基本放开,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价格波动很大。此外,针对煤炭企业征收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资源税调节经济和组织收入功能的缺位,但这些收费基金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和资源税基本相同,且收入规模较大,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资源税调节经济的功能严重弱化,影响了政府收入组织、分配和使用的规范性。煤炭资源税费改革酝酿多年,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从价计征是顺应资源行业发展规律的征管机制,中央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和既定任务,是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制度安排。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是资源税整体改革的关键步骤,对于顺利推进其他税种的改革具有重要带动作用。


      二、基本原则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部门和市、县政府的密切配合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全区积极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煤炭收费基金,保障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统筹兼顾原则。均衡利益分配关系,既要规范税费关系、推进整体改革,又要考虑地方政府的需求和企业的负担能力,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清费立税原则。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坚决取缔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其他违规涉煤收费基金。将其他收费基金平移或部分平移至资源税,理顺税费关系。
    税率确定原则。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禀赋等因素,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拟定广西煤炭资源具体适用税率报批。

      三、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实施时间。
    2014年11月15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的广西煤炭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定率计征。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2.计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3.税率。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自治区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公布。
    4.税收优惠。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5.征收管理。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6.政策的衔接。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三)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2014年9月30日至10月25日)。一是2014年9月30日至10月17日为学习领会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相关政策精神,吃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二是2014年10月25日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要求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2.调查测算阶段(2014年10月31日前)。拟订调研方案,设计调研表格。一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煤炭资源税费情况专题调研。二是由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组成调研小组赴相关部门、市和重点煤炭企业调研,摸清近三年我区煤炭开采和销售数量、销售额、征缴的资源税和收费基金等基础数据。
    3.测算分析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4日)。财政厅和地税局相关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将调研收集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测算税制改革前后对各级财政收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根据调研的基础数据,分析企业煤炭资源税负和涉及煤炭的收费基金负担情况,结合有关会议精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适用税率和洗选煤折算率建议。
    4.报批阶段(2014年11月5日至30日)。2014年11月5日至6日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联合行文上报政府;2014年11月7日至15日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时间;2014年11月16日至30日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5.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自治区地税局会同财政厅负责跟踪分析改革的影响,及时总结改革成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并提出解决建议。

      四、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
    建立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地税局等部门配合,财政厅、地税局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推进小组,按工作节点加强对全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工作推进,并组成联合工作组具体负责;各市、县及各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负责各辖区内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二)职责分工。
    1.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推进工作,与自治区地税局共同拟定税率建议。
    其中法规税政处作为工作开展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我区煤炭资源税改革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拟定调研提纲,收集汇总基础资料,牵头测算适用税率并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舆论,营造氛围;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等工作。
    综合处负责统计并提供我区涉煤炭收费基金项目和数据,着手清理涉及煤炭的收费基金,加大对违规收费的地区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力度等。
    国库支付局、预算处负责煤炭资源税改革涉及税费预算级次调整和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变更,待财政部做出具体规定后积极对接,配合开展资源税改革前后收支评估和测算,保障取消国家法定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经费等工作。
    经建处负责涉及国土、环保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做好取消国家法定收费基金后对口联系部门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等工作。
    非税管理处负责对取消涉及煤矿的收费基金配合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中停用相应项目。
    2.自治区地税局。负责牵头开展我区精煤的适用折算率,配合开展煤炭资源税费改革调研,提供资源税征管数据,共同做好税率测算和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对资源税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和具体征管制定实施工作预案;及时收集、上报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精神要求。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清理收费基金是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清费立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作为近期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规范财税秩序,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市、县要深刻认识开展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强化基础工作。
    开展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政策性强,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数据测算、税负变化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深入分析改革对煤炭企业税负变化的结构性影响和对我区财政收入的影响,密切跟踪了解各地区改革的进展情况和实施动态,积极关注中央完善改革的后续政策措施,认真分析对我区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早谋划部署,认真做好预案。同时,加强财税系统和企业有关人员培训,并对企业在改革中遇到的各种政策、征管问题及时进行解答和辅导,促使企业更准确地把握政策、填写报表等,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改革后,要跟踪改革进程,评估改革效果,及时发现并解决新问题;要关注煤炭行业形势,掌握企业税费负担变化,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三)加强组织协调。
    开展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时间紧、任务重,财政牵头,地税配合,要统筹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要加强对改革面上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措施;财政部门要全面清理涉及煤炭收费基金,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地税部门要发挥基层延伸点多、企业经营信息掌握全面的优势,摸清税源底数,分类分片做好折算率测算工作;各市、县也应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实施改革工作,收集改革对煤炭行业企业的影响情况和遇到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强宣传培训。
    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出台,备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媒体的关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强化认识。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防范负面舆论风险。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要结合本部门职能进行政策宣传解读、解疑释惑。各地各部门也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积极听取意见建议,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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