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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列支比例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95
     
    请问2008年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广告费如何进行列支?是按8%进行列支,还是按现行的15%进行列支?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比较,提高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同时该条款增加了授权性内容,即授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规定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扣除办法、标准等的权力。因此,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制定新规定之前,企业包括题中所述行业的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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