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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3/18    来源:   阅读次数:127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为统一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方式

     
    需要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一百万元、一千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在法定工作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提出使用申请,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

    二、企业在提出使用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三)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资料。
    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专用发票行政许可的,不需提供上述第三款资料。

    三、受理
    (一)受理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审查企业报送资料时,发现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告知并允许企业当场更正;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的用印,使用本级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受理时限
    1.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日为受理日期,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规定补齐资料后再受理,补齐之日为受理日期,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完毕后,应于两日内(扣除国家法定假日,下同)将所有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四、核查
    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资料后,应于十日内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见附件)。

    五、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请资料和《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进行审查后,在受理许可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县局局长批准,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对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向申请企业下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四联,一联给申请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受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审批部门各留存一份。
    对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向申请企业下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企业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有效期限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一百万元专用发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为长期。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专用发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为5年。

    七、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及以上版面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4]310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04]89号)附件3第五、六、七条,附件4第九、十、十一条同时废止。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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