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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减征外资股息税”属误读
     发布时间:2012/7/21    来源:   阅读次数:487
     

    国家税务总局:“减征外资股息税”属误读

    经济参考报                             2012年7月17日

    记者1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独家获悉,外媒16日刊发的“中国将对外资企业汇出境外的利润减税至多50%”一文“属于误读”。实际情况是,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在外资股息征税方面,首次明确了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条件,意在进一步明晰纳税人和税务局对外资股息征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模糊地带。业内人士认为,新条文并非减税新政,但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明确将有利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外资股息税实现减负。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连起16日告诉记者,申请人一旦被视为我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受益所有人,将可享受上述协定“股息条款”中的相应的限定股息税率的税收优惠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显示,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不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定股息税率则分为0%、5%、7%、8%、10%、15%等几档,主要集中在5%和10%两档。

    在5%这一档,一是在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包括委内瑞拉、格鲁吉亚(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10万 欧元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0%)等国家;二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包括韩国、新加坡等13个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张连起表示,根据WTO规则,中国对外资股息征税应遵从“孰低法”。也就是说,境外居民在华投资取得的股息收入,按照中国(中国内地)的税法征税若税收边际率较高,按照缔约对方的税法征税若税收边际率较低,则此时应遵从更低的税收边际率。这意味着,上述股息税率为0%、5%、7%、8%、10%的国家和地区,若过去因为政策执行中的模糊地带而无法遵从“孰低法”的,此次将因此实现股息税减负。

    在《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这一最新文件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的,如果其为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或者其被同样为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100%直接或间接拥有(不含通过不属于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的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企业间接持有股份的情形),且该股息是来自上市公司 所持有的股份的所得,可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位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根据之前的相关政策要求,企业需要准备很多材料,但是有的企业可能因为无法或难以提供这些材料,就无法享受这种税收优惠。也存在地方税务部门卡得很严、找各种理由不给企业优惠税率的情况。所以,文件出台后,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直接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从而减轻企业提供合规文件的负担,给纳税主体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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