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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纳税人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既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有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也包括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既包括独立企业,也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既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也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既包括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包括设立在境外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有以下不同:  1、囊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所有企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只限定为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只限定为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新法首先为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新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新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投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3、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即境内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即境外企业,同样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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