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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地税三字[1997]20号 山东省境内铁道部所属单位印花税征管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4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境内铁道部所属单位印花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0-30     发文字号: 鲁地税三字[1997]2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经调查,济南铁路局下设济南、徐州、青岛三个铁路分局和物资工业总公司、工程总公司两个分局级、220个基层站段单位。济南铁路局和所属分局、公司分别为二级、三级核算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6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境内铁道部所属单位印花税的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帐簿计税贴花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铁道部所属单位的营业帐簿按所记载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全额计税贴花。因此,在我省境内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济南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经营帐簿应按帐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全额计税贴花。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可由企业申请,市、地地税机关批准,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二、资金帐簿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问题。运营单位的由济南铁路局和济南、青岛铁路分局分别在济南和青岛市缴纳;建筑施工、工业、供销企业的暂由济南铁路局总公司、济南铁路局物资工业总公司在济南市缴纳;其他单位如多种经营单位由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在其所在地缴纳。  三、独立核算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及所属工副业企业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应按规定计税贴花。鉴于目前济南铁路局在物资供应和路用配件、加工修理等方面仍实行局内计划调拨及管理,机车用燃料、配件、钢轨、枕木等大宗原材料和路用配件器材的加工修理均由路局统一采购后,再按计划调拨给各分局及站段的情况,对济南铁路局内部计划调拨而发生的经济活动签定的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下文明确,对此我省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由于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五、济南铁路局资金调度结算中心是企业内部管理资金的一种组织形式,而非金融组织,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照章缴纳印花税;其与济南铁路局所属单位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协议,不属印花税列举的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各地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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