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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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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2012.12.6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附 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 支付方名称 联系人 支付方地址 联系电话 税务代码(国税) 付汇银行(地税) 付汇账号 |
境外 收款人 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地址 收汇银行 收汇账号 国家或地区 境内外机构
是否关联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号码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 已支付金额 币种 本次支付项目 预计付汇日期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汇率
合同执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已缴纳营业税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税所得率
免予征税 不予征税□
申请人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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