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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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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17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2012.12.6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附 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 支付方名称 联系人 支付方地址 联系电话 税务代码(国税) 付汇银行(地税) 付汇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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