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低碳减排,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开发区。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加大沿江化工、造纸、印染、有色金属等排污行业治理力度,经过专业化、园区化处理,切实减少排污大户。选择建设示范开发区,建立低碳循环经济试点和生态园区,推动流域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保护长江生态。
(七)创新驱动,建设科技引领示范开发区。顺应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沿江产业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选择建设示范开发区,发展建设公共企业研发平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中心,增强长江经济带产业竞争力。
(八)制度创新,建设投资环境示范开发区。大力推进投资、贸易、金融、综合监管等领域制度创新,试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商事改革。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选择建设示范开发区,加快上海自贸区27项改革措施的复制、推广和落地,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带动长江经济带更高水平开放,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组织实施
(九)按上述目标任务,长江经济带各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对本省(直辖市)内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进行初审并推荐2-3家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于今年6月30日前将创建示范开发区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上报文件、创建示范开发区的建设方案及相关发展规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审核和必要的实地调研,择优选取相关开发区,授予示范开发区称号,向社会公告后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四、监督管理
(十一)各示范开发区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示范开发区,予以通报表彰。
(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示范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开发区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同时,根据长江经济带各省(直辖市)的发展情况,适时对示范开发区的规划布局进行调整完善。
五、组织保障
(十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推动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和分工协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推进示范开发区建设和规范发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