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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财税政[1998]21号 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3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闽财税政[1998]21号  发文日期:1998-03-31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闽财税政[1997]67号文的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工作,我们制订了《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的具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的具体办法  一、在企业破产(兼并)时,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银行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相关资料:1.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行业类别、破产(兼并)  的原因;2.破产清算小组向破产批准机关提交的报告,破产批准机关批准的文件;3.破产财产总额、破产财产中的土地资产的数额;4.银行和破产企业的贷款合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银行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对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的破产企业,按照《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总额中扣除土地资产后的余额,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在核定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数额后,根据各债权银行的破产债权占全部破产债权的比例,核算出各债权银行可从营业税中抵扣的呆、坏帐损失。经送破产企业所属的财政机关认定后,上报省地税局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允许抵扣的呆、坏帐损失按下列公式计算:债权银行可从税款中抵扣的呆、坏帐损失=[破产企业财产总额-破产企业土地资产的数额-破产费用-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欠交税款]×债权银行拥有的破产债权/破产企业应支付的债权总额-债权银行已取得的破产财产数额三、经省财政厅审批,准予从应缴纳的金融营业税中抵扣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分若干年抵扣,具体年限由当地财政、地税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对银行每年实际抵扣的税款应于12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四、对经审批准予从营业税中抵扣的税款,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属于地、市、县应负担的部分,省级财政每年将通过年终上下级结算相应扣回。  附件2:银行呆、坏帐损失申请抵扣营业税审批表  债权银行破产企业名称项目行次金额债权银行主管税务机关破产企业的财产总额1其中:土地资产2盖章年月日破产财产总额(3=1-2) 3破产企业隶属县(市)  破产费用4财政机关破产企业所欠职工资和劳保费用5破产企业所欠交税款6盖章年月日可用于支付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7省地税局(7=3-4-5-6)  债权银行拥有的破产债权8破产企业应支付的债权总额9盖章年月日债权银行应得到的破产财产10省财政厅(10=7×(8÷9)  银行实际已取得的破产财产数额11银行应得未得的破产财产即可从营12盖章年月日业税中抵扣的呆、坏帐(12=10-11)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由债权银行的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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