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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三部门明确限售股类型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49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 韩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31日联合发布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此次涉及的限售股包括三类:      一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二是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主要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对于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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