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2015-2-13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公告)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2015年2月13日
下岗失业税收政策发布梳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财综[2002]72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2]137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银发[2002]394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财税[2002]208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5]186号
财税[2005]186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7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
穗地税发[2009]135号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财税[2010]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