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买卖,在同一个纳税期内,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盈亏相抵为负可转到下一期。
金融商品买卖营业税征管 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
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这一规定将从今天起施行。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教育劳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问:技工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详细规定是,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因此,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相关法规——财税[2013]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