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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银行分行对总行管理费的摊列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59
     
    一、业务概述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摊列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总行管理费,但应仅限于其总行用于分行经营管理的费用;摊列总行管理费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等资料,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同一家外国银行在我国不同地区设立的分行,其分摊总行管理费的标准或方法应一致,且方法或标准一经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动。  凡外国银行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总行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外国银行分行可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但该分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复摊列其总行的管理费。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国银行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总行出具的证明  2.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的文件资料并附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国银行分行需摊列总行管理费时提出申请,且方法或标准一经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今后不得随意变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外国银行分行摊列的总行管理费或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的计算是否准确;  2.外国银行分行摊列的总行管理费或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是否与该分行的生产、经营有关;  3.总行的关联银行是否确实代为履行总行管理职能;  4.外国银行分行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后,是否仍然摊列其总行的管理费;  5.外国银行分行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是否符合总行管理费的汇集范围,其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是否合理。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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