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办法为:
(一)成都金秋经营部每月10日前向成都市成华区国税局报送一套全额税款(纸质申报)和一套核算地分配税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申报资料;同时向各项目生产地国税局报送一套生产地分配税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副本。
(二)成都市成华区国税局入库属于核算地的税款,及时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成都金秋经营部每月15日前将项目生产地的分配税款汇至各项目生产地国税局指定的税款国库专户,并及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给各项目生产地国税局。
(四)各项目生产地国税局收到成都金秋经营部缴纳的税款后,及时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将从国库取得的回执联邮寄给成都金秋经营部。
五、税收征管
(一)成都金秋经营部核算地的日常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由成都市成华区国税局负责,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帐簿凭证管理、受理申报、政策宣传辅导等纳税服务工作。成都金秋经营部项目生产地(绵阳市三台县、德阳市中江县、遂宁市射洪县)的发票管理、政策宣传辅导等纳税服务工作,由绵阳市三台县国税局负责。
(二)成都金秋经营部的纳税评估、税收检查工作,由成都市成华区国税局或者绵阳市三台县国税局征求另一方意见后,由两地国税机关会同射洪县、中江县国税机关联合进行。纳税评估、税收检查产生的查补税款,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办法在核算地和项目生产地进行分配。
(三)成都金秋经营部销售石油、天然气时,由三台县的成都金秋经营部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成都金秋经营部核算地和成都金秋经营部项目生产地有关国税机关,对成都金秋项目的税收征管享有知情权。相关国税机关对成都金秋项目有关税收征管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报省局研究确定。
六、在本通知下发前金秋油气开采项目产生的增值税,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