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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国税函[2013]9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金秋项目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195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金秋项目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3〕96号         2013.5.29

    成都、绵阳、德阳、遂宁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B〔2013〕0781-2号)通知精神,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公司合作开采金秋项目(以下简称“金秋项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金秋项目基本情况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与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壳牌中国公司”)合作开采的金秋项目位于绵阳市三台县、遂宁市射洪县、德阳市中江县境内。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西油司”)是中石油授权的项目中方履行代表。

    2012年8月,西油司在成都市成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成都金秋经营部(以下简称“成都金秋经营部”),作为金秋项目的中方核算机构,并在成都市成华区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
    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有关规定,成都金秋经营部在成都市成华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外,还应分别在绵阳市三台县国税局、遂宁市射洪县国税局、德阳市中江县国税局等项目生产地办理税务登记。

    三、增值税分配
    (一)壳牌中国公司按照金秋项目合作协议分得的石油、天然气,所产生的增值税全额在项目生产地缴纳。
    各项目生产地应分配的增值税额=金秋项目壳牌中国公司石油天然气销售收入×5%×(该项目生产地井口产量÷∑各项目生产地井口产量)

    (二)中石油按照金秋项目合作协议分得的石油、天然气,所产生的增值税按10︰90比例在核算地与项目生产地之间进行分配。
    1.核算地应分配的增值税额=金秋项目中方石油天然气销售收入×5%×10%
    2.各项目生产地应分配的增值税额=金秋项目中方石油天然气销售收入×5%×90%×(该项目生产地井口产量÷∑各项目生产地井口产量)

    四、增值税申报缴纳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开采项目涉及的增值税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

    具体办法为:
    (一)成都金秋经营部每月10日前向成都市成华区国税局报送一套全额税款(纸质申报)和一套核算地分配税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申报资料;同时向各项目生产地国税局报送一套生产地分配税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副本。

    (二)成都市成华区国税局入库属于核算地的税款,及时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成都金秋经营部每月15日前将项目生产地的分配税款汇至各项目生产地国税局指定的税款国库专户,并及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给各项目生产地国税局。

    (四)各项目生产地国税局收到成都金秋经营部缴纳的税款后,及时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将从国库取得的回执联邮寄给成都金秋经营部。

    五、税收征管
    (一)成都金秋经营部核算地的日常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由成都市成华区国税局负责,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帐簿凭证管理、受理申报、政策宣传辅导等纳税服务工作。成都金秋经营部项目生产地(绵阳市三台县、德阳市中江县、遂宁市射洪县)的发票管理、政策宣传辅导等纳税服务工作,由绵阳市三台县国税局负责。

    (二)成都金秋经营部的纳税评估、税收检查工作,由成都市成华区国税局或者绵阳市三台县国税局征求另一方意见后,由两地国税机关会同射洪县、中江县国税机关联合进行。纳税评估、税收检查产生的查补税款,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办法在核算地和项目生产地进行分配。

    (三)成都金秋经营部销售石油、天然气时,由三台县的成都金秋经营部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成都金秋经营部核算地和成都金秋经营部项目生产地有关国税机关,对成都金秋项目的税收征管享有知情权。相关国税机关对成都金秋项目有关税收征管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报省局研究确定。

    六、在本通知下发前金秋油气开采项目产生的增值税,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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