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股权激励所得可分期缴纳个税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该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股权激励形式主要有三种: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上市公司高管取得这三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所得时,如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财税[2009]40号文件规定的分期纳税优惠待遇是有讲究的。  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行权日,即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在行权日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行权日,上市公司高管只是取得了股票,而没有取得任何形式的现金收益。而纳税人缴纳税款必须要用现金缴纳。由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对于上市公司高管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时间和数量上是有限制的,导致了上市公司高管虽然通过行权获得了公司股票,但不能立即通过二级市场变现来获得现金收入。因此,上市公司高管可能无法有足够的现金去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这种情况,财税[2009]40号文件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情况下,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股票期权所得都能分期缴纳税款,其前提是必须有纳税困难。  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授权日。由于在授权日,高管就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股票期权变现已取得现金收入了,税务机关一般也就不会批准其分期纳税了。但是,如果上市公司高管确定能提供上市公司的相关文件规定,对于高管取得的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在变现数量和时间上是有限制而导致纳税有困难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批在不超过6个月的合适时间段内分期纳税。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高管取得的限制性股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解锁日,即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他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出售取得所得。和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类似,在实际解锁日,上市公司高管虽然取得了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但是由于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出售的时间和数量上有所限制,导致股票无法及时变现而存在纳税困难,因此,上市公司高管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上市公司高管取得股票增值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行权日。行权日就是股票增值权的被授予人行使权利并可以获得收益的日期。只有在授予人实际行权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计算出授予人实际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行权日当天,上市公司将按行权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将现金支付给高管。在该模式下,上市公司高管在行权日直接取得的就是现金收入,在纳税上没有任何困难,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分期纳税。 

    相关文章: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扣数、会计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024-11-05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研究 2024-11-05
    · 购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报销、如何入账? 2024-11-05
    · 个人借用企业名义开展业务,合法挂靠或违法虚开的边界何在? 2024-10-28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风险应对实务要点 2024-10-28
    · 设备、器具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折旧方法不当,税务处理跟着出错 2024-10-28
    · 案解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 2024-08-21
    · 新《公司法》视角下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实务问答 2024-08-21
    · 仅有“低值高报”不必然等于骗税,实案解析骗取出口退税核心要件 2024-08-21
    · 投资的房产再转让,增值税到底如何交纳? 2024-04-2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