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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是否允许冲减工程成本?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181
     
        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是否允许冲减工程成本?    张伟老师个人意见:2008年以前,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试运行收入应当计入收入,而不是调减工程成本,新税法实施后,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界定,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精神,试运行收入也是收入的一类,收支两条线,不能相互抵顶,因此不应当允许冲减工程成本。    肖宏伟:实际操作:会计处理冲减工程成本。税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列入收入和成本项目中,计算所得税。    会计处理影响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将影响折旧,并且可能影响房产税。    这个问题其实比较复杂的,总局在这个问题上以前的规定是错误的,至少应该说没有综合系统考虑的规定,影响了相关税种计税基础的混乱,使企业重复多缴纳了税。    2008年以前有规定:国税发〔1994〕13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以前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只要求将试运行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做单调纳税调整的,并没有说可以扣除相应的成本。因为当时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不支持。    例1:假设某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取得试生产商品收入为100,为了该试生产商品支出120(试生产期间的支出通常是大于变卖收入的)。则:    一般是做纳税调整100,而没有相应成本扣除(当时认为其成本资本化了按规定分期扣除)这个“有收入必须届时纳税而相关成本必须资本化分期扣除”的规定是有些强制性不合理的。    再同时企业该固定资产将来的计税基础中要不要减少这纳税调整的100呢?显然所得税法和房产税上并没有这样衔接性的规定。    因此这样的纳税调整影响了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从而将影响折旧,并且也影响了房产税的计税基础。这些都使计算计税基础混乱,对企业更加不公平。    自从新所得税法出台后,根据新的所得税法的公平原则精神:既然税法强制要求做了收入,就应该允许其相应成本予以扣除。    例2:假设某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取得试生产商品收入为100,为了该试生产商品支出120(试生产期间的支出通常是大于变卖收入的)。则:    企业应该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填写视同销售收入100,同样应该在附表二填写视同销售成本120,再减去期间费用,就更加没有应纳税所得额。    为什么要做视同成本呢,因为根据年度纳税申报表说明是应该这样处理的。    例3:假设某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取得试生产商品收入为100,为了该试生产商品支出80(某些利润比较高的商品)。则:    企业应该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填写视同销售收入100,同样应该在附表二填写视同销售成本80,再减去期间费用,就一般一样也没有应纳税所得额了。    税收上不但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反而加大了企业的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所以象财税【1996】79号国税发〔1994〕132号这样的规定,属于对税收效率原则无益的规定。故而在新的所得税法原则下,总局废止了财税【1996】79号和国税发〔1994〕132号文,对这个问题不再明确强调了。至于将来怎么处理税法上并没有新的明确规定。    因此我认为:企业如何处理,不再是税务机关观注强调的重点了,反而为了使该项固定资产将来计税基础合理,建议按新所得税法公平原则精神进行处理。。。。。。    ——如果你们当地的税务机关一定要参照国税发〔1994〕132号来处理。我就恭喜你们——目前占了点小便宜。假如是房产,你们也可以调侃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扣除这个纳税调整的收入部分!!!    观点交锋— 无风居然也起浪?-谈试运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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