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专家问答  
      取得中国永住权的外国人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731
     

       问:录用了取得中国永住权的外国人,其纳税义务等如何判断?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第二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规定,《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规定,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六条规定,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二十条规定,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能为居民纳税人,也可能为非居民纳税人。仍要依据该外国人是否在中国有住所,居住时间等判定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由于该外国人属于外籍人员,不论其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即扣除费用额为4800元。

    相关文章: 永久居留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政策解读 2013-01-05
    · 人社部发[2012]53号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2012-11-30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