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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可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43
     
    我们是成都的一家公司(加气站),主要从事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生产销售,车用压缩天然气主营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90%以上。请问:   1、我公司是否可以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年73号)文件的规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我公司在2008年是否可以按程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039号)的规定: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  二、具体内容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因此,如果贵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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