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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地税[2013]107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64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2013]107号       2013-7-10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省局决定开展2013年度设区市局、县(区、市)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前,各设区市局、县(区、市)局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各单位要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各业务科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政策法规部门要主动承担起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等工作任务,各业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清理意见,并对清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精心准备,制定详尽的清理工作方案。各单位在启动清理工作之前,要制定明确、详细的清理工作方案,尤其要在方案中明确清理范围、方法、时限、要求等具体内容,确保职责清楚,任务明确,清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认真细致,确保清理结果完整。在开始清理前,要仔细梳理,准确掌握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力求将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清理范围。
      (四)各设区市局和县(区、市)局应当分别在2013年9月底前和10月底前以公告形式公布清理结果。各设区市局应于11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市、县两级清规情况的工作报告和清理结果目录(见附件)。

      三、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以及其他上位法,清理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应当“先理后清”。各单位要查找确定需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并在此基础上,理顺文件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清理范围,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展开工作。
      (三)要将现有文件的名称、文号、发文时间和发文单位与原文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四)在清理涉及多税种、跨科室的综合类文件时,应按照科室业务分工各自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意见应明确其清理的具体内容、清理依据,避免业务科室对同一文件笼统地提出有效或废止的意见,致使相互矛盾。
      (五)对涉密文件应单独清理,单列清理目录,不对外公布。
      (六)清理结果公布后,各单位要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全部现行有效文件文本,以便于基层地税机关和纳税人查阅和使用。
      (七)对存在制定依据已灭失、发文主体不复存在、失效条款比有效条款多等情形的文件,各单位在清理工作结束后,要抓紧时间制定新文件。
      (八)密切关注基层地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做好查遗补漏等工作。

      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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