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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02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2013-8-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为做好北京市地方税务委托代征工作,细化、明确相关要求,现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代征人以便于征收管理和方便纳税为原则,现阶段代征人不包含自然人。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见附件1),委托其代开发票。受托代开发票的代征人(简称受托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的社会组织。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针式打印机等开具发票的设备。
      (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发票保管制度健全。
      (四)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代开发票工作。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受托方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申请人)代征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二)申请人应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委托其他单位代开)》(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等书面证明。
      (三)受托方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提交的资料包括代开发票申请表、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核对一致后方可代开。
      (四)受托方应按照专人负责、分岗操作的原则设立开票岗位和复核岗位。开票岗位负责受理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并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软件开具发票。复核岗位负责已开具发票与提交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四、委托代征事项由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见附件3)的税务机关负责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进行公告,公告期限应与代征期限一致。

      五、代征人应设立代征税款专用帐户,并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将代征的税款进行汇总,按规定填开税收缴款书,上门申报并将税款解缴入库。为准确区分代征人的自纳税款和代征税款,代征人入库代征税款时应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四代解缴”字样。

      六、代征人应妥善保管以下代征资料:
      (一)委托代征协议书
      (二)代征人设置的代征税款帐簿
      (三)税收票证领、用、存的结报资料
      (四)代开发票的资料
      (五)税款解缴入库的资料
      (六)委托代征证书
      (七)代征人因代征税款、代开发票向纳税人索取的相关资料。

      七、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的,应当书面向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出具《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见附件5)
      八、委托代征手续费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1号公告)执行。

      九、已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未到期的,可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2004]54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
      3.委托代征协议书
      4.委托代征证书
      5.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6.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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