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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财法[2011]13号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744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财法[2011]13号                            2011.3.18

    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
    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和《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税、地税、民政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二、认定权限
    (一)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市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二)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工作由区(县级市)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二)接受本级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免税资格复审;
    (三)负责取消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下级工作监督和检查。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限
    未获得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实行一次性集中申请受理,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前。
    自2011年度起,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次年1月1日~31日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

    2.受理机关
    经市、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受理,不再报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其他经市、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含经市、区和县级市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报送资料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六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7)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
    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次日起10日内,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三)认定
    市级或区(县级市)级税务机关、民政局应根据认定权限,将需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提交本级的认定机构,由市级和区(县级市)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认定。

    (四)公布
    经我市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将通过定期予以公布。

    (五)通知
    1.经民政部门受理的,由民政部门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2.经税务机关受理的,由税务机关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对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原受理机构受理,并送认定机构复核。

    (六)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后续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免税资格规定条件的,经查实后,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二)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认定机构应当取消其免税资格: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6.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三)因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除第1项情形,认定机构在一年内不再认定该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外,其他情形,认定机构在五年内不再认定该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三)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七、本通知适用于市级和区(县级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穗财法[2010]55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民政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后续文件——穗财法[2012]108号广州市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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