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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关注点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   阅读次数:609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避免浪费,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公告,笔者就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方面加以关注。

      一、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注意事项
      1.停止使用期限。除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以外的运输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最晚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货运专票,各地执行的日期可能不一样。
      2.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3.停止使用后对实务操作的影响。货运专票停止使用后,通俗的讲,就是货运专票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例1】收到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开具的开票日为2016年1月6号的货运专票,就不能抵扣进项和税前扣除,企业需要退回让对方重开;收到一般的运输企业开具的开票日为2016年7月6号的货运专票,就不能抵扣进项和税前扣除,企业需要退回让对方重开。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不能当抵扣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只是当做“发票清单适用”。
      但是停止使用后,以前开具的货运专票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还可以认证抵扣的,笔者建议,实务中尽快将货运专票认证完。
      【例2】收到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开具的开票日为2015年10月16号的货运专票,即使该类发票2015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在2016年3月份还是可以认证抵扣。

     二、运输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实务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3.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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