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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12366纳税服务热点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12/7/13    来源:   阅读次数:597
     

        一、12366积极协助已离异纳税人个人购买房产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的问题
        4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纳税人蒋女士来电咨询,反映享受契税优惠税率需要提供材料问题。具体情况如下:纳税人购买位于南宁市的一套商品房,该房产为纳税人离异后个人购买,在办理契税缴纳过程中,纳税人申请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身份证、购房合同、房产局查档记录、户口本、离婚证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纳税人提供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或向民政局查询离婚信息的相关档案记录(须加盖民政局印章)。纳税人为此已到户籍所在地桂林市全州县民政局申请办理,但全州县民政局称离婚协议不需加盖民政局印章且无法出具查询离婚信息的相关档案记录。纳税人无法申请办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此项资料享受契税优惠税率,遂向12366寻求帮助。

        接到该问题后,12366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具体情况,确认纳税人反映情况属实,主管税务机关表示要求纳税人提供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或向民政局查询离婚信息的相关档案记录是要了解纳税人离婚时的财产分配状况以便判断所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

        经12366查阅财税[2010]94号文中规定:“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2366认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目的在于确认纳税人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但纳税人实际办理过程中表示确实无法提供,且目前无相关文件明确认定家庭唯一住房须提供什么资料,该问题尚不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我中心向南宁市地税局劳务与财产行为税科请示,得到答复: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条件审核和所需要提交资料的问题,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应以纳税人提供诚信声明为主。

        12366按南宁市地税局劳务与财产行为税科意见与主管税务机关协调并回复纳税人,经回访,纳税人表示已顺利按优惠税率申报缴纳契税并对12366积极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表示衷心感谢.

        二、12366积极协助纳税人明确关于法院调解的房屋更名能否退契税的问题
        近期,12366接到纳税人关于法院调解房屋更名对已缴纳的契税能否退税的问题。具体情况为:覃先生于2011年5月18日与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和集团”)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已全额付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按规定缴纳了契税,该套房屋属于期房,尚未交付及办理房产证明;又因南宁市政府限购房屋规定的出台,覃先生已不符合购房条件,导致所购买的该套房屋未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期间覃先生也多次与荣和集团交涉退房退款事宜均未果;因急于偿还所欠其姐姐覃女士的债务,覃先生将荣和集团诉至法院,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荣和集团同意协助覃先生办理房屋更名手续,将该套房产更名到覃女士名下并与覃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覃先生欲就原房屋所缴纳的契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因此,覃先生希望通过12366明确原缴纳的契税能否申请退还的问题。

        根据纳税人反映问题,12366查询了相关的文件:
        1、根据《关于购房人退房后要求退回已交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3号)第四条的规定:“对购买人自行转售(更名),凡未将房屋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也没有退还购房款给原购房者,这种行为不能视为退房,属于自行转售行为,原购房者已交的契税不予退还,并对其自行转售行为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为了进一步帮助纳税人解决上述问题,12366向自治区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请示,得到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原告、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原《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均告解除。因此,应对第三人覃飞琴征收契税,同时,原告覃先生已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予退还。

        上述问题得到明确回复后, 12366立即向覃先生反馈了回复结果,其对12366积极帮助纳税人协调解决涉税事宜的态度表示肯定。

        三、12366积极协助南宁市纳税人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的问题
        4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纳税人陈先生来电咨询,反映享受契税优惠税率需要提供材料问题。具体情况如下:纳税人购买位于北湖北路的房产,该房产为纳税人与朋友共同购买,在办理契税缴纳过程中,纳税人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中的契税优惠税率。纳税人与朋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身份证、购房合同、房产局查档记录、户口本(已注明未婚)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纳税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纳税人表示朋友的户籍所在地在外省,办理未婚证明确有困难,对税务机关一定需要纳税人提供未婚证明是否有相关文件依据提出疑问。

        接到该问题后,12366查阅财税[2010]94号,文件中规定:“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2366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具体情况,确认纳税人反映情况属实,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在以往受理纳税人契税缴纳资料时发生过纳税人蓄意隐瞒婚姻状况的情况,仅凭户口本无法判断纳税人购买房产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目的在于确认纳税人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但纳税人实际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困难,且目前无相关文件明确认定家庭唯一住房须提供什么资料,在实际征管中纳税人意见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12366向南宁市地税局劳务与财产行为税科请示,得到答复: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条件审核和所需要提交资料的问题,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应以纳税人提供诚信声明为主。

        12366按南宁市地税局劳务与财产行为税科意见与主管税务机关协调并回复纳税人。经回访,纳税人表示已顺利按优惠税率申报缴纳契税并对12366积极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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