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文,明确规定各地违法违规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要求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今后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
并强调,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
此前,根据财政部官方统计数据,我国已经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多达30项,这些“各自为战”的优惠政策的直接负面效应之一,就是造成了财政收入的大量损失,据统计每年超过万亿元。
这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负面效应不仅损害了税制的权威性,还降低了税法的公平性,削弱了其作为收入再分配手段的调节作用。
相关政策—— 财预[2014]415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