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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税务提示:提前申报个税的企业可这样适用新个税
     发布时间:2018/12/19    来源:   阅读次数:3171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其中规定“纳税人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的精神,厦门税务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通知》,部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在操作中产生一些疑问,对此,厦门税务部门进一步作出解答:

      问题1: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通知》中提到的“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是指何种情况,实践中还可能遇到哪些情况,如何区分,又应该如何处理?

      答:“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是指当月实际取得、当月办理申报、填报税款所属期为当月,实践中还可能遇到另一类情形,即当月实际取得、当月办理申报、填报税款所属期为上月,区分办法和对应处理如下:


      提示:通过采取上述不同处理方式,既规范企业的申报行为,又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为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在2019年起全面如期实施做好准备。

      问题2:停止申报一个月,是否会导致应申报而未申报,会不会违反税收政策,会不会被主管税务机关催报?

      答:目前,税务机关的金税三期系统对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的认定,是根据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提交应报送的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表来判断的。

      扣缴义务人如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通知》采取规范调整措施,不会导致应申报而未申报,不会违反税收政策,主管税务机关也不会就此进行催报。

      根据工作安排,主管税务机关将与有关企业逐户对接,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例如,11月应申报10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表,如果未报送,则判断为未申报。

      但如果已经在10月申报期提交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的,系统在本月(11月)会判断已申报,11月申报期可停止申报一个月。

      同理,如果11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表在11月已经报送过了,系统在12月会判断已申报,12月申报期可停止申报一个月。

      问题3:规范扣缴申报,是否会影响纳税人享受相应待遇?

      答:税务部门已和不动产登记、民政、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提前对接,此次规范扣缴申报,将不会影响纳税人办理购买住房、领取民政补助、享受住房保障等事项。

      纳税人关于此次规范调整的相关诉求,可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映。

      厦门税务提醒: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将迅速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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