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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537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4.5

      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等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他个人指除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告知:是否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四、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六、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增值税纳税人一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应当提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业务合同、协议和付款方对所购产品(或接受劳务服务)品名(项目)、单价、数量、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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