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财税字[1998]102号 关于提高煤炭 钢材 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97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102号 1998-06-16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