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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产抗艾滋药品免征增值税,办税有变化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2387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虽说是“延续免征”,但与之前的政策相比,也体现了一些与时俱进的变化。

    简政放权政策不再限定定点生产企业

    我国免费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于2002年10月启动。彼时,抗艾滋药增值税免征政策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对进口和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做出了免征规定。此后,进口抗艾药和国产抗艾药增值税免征政策分别单独行文。此前,国产抗艾药增值税免征政策经历了财税[2007]49号和财税[2011]128号。

    以上三个文件均强调了“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这一免税前提条件,并分别在文件中列出了具体的生产企业,期间,生产企业也发生了变化。随着我国简政放权改革的推进,可以享受免税的定点生产企业不再在政策文件中限定,而是通过委托招标产生。财税[2016]97号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采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分散签约支付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值得注意的是,普通药店若是销售这些药品,并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办税怎么办?

    免税产品与不免税产品应分别核算是增值税征管的一大原则。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由于“国内定点生产企业”不再限定,因此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时也就有了具体要求: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三份文件:1)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供货合同复印件;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标公告。这是财税[2016]97号明文规定的。那么,流通企业呢?文件没有规定,实际操作中,可以增值税普通发票(零税率)为依据,也可以参照药品生产企业执行。

    发票开具要当心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6]9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本通知规定的享受免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就已售药品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也就是说,发票开了多少的税额,就要缴纳多少税款。

    现实操作中,往往也有一些企业在开具发票时,要么是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要么就是疏忽大意,开具普通发票时未选择零税率,而是开具了17%或其他档的税率。这属于错开发票,应予以追回。若无法追回的,也必然会承担本不该承担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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